湖南男子向某仅凭着朋友对车的档位、手刹等情况的一番介绍,竟将车发动后开上了路,结果将一人撞成重伤。近日,向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 肇事后,向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,并于2006年7月27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8360.32元。 法院认为,向某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,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可以认定为自首。结合其已赔偿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